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6626号
原告:***,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吴江市黎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138270732B,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人民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本案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吴江市黎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