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黎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吴江市黎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6626号 原告:***,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吴江市黎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138270732B,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人民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本案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吴江市黎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