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黎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黎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952号 原告吴江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黎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黎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