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执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金阊区虎丘青年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鲁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奥威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子午路东侧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5]裁字第16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江苏奥威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奥威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亭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奥威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5]裁字第164号裁决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郑斌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