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奥威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执恢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
法定代表人:宋文娟。
被执行人:江苏奥威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66839630P,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袁旭华。
申请执行人江苏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奥威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法律文书,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江苏奥威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下位于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涵洞村三组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2019年12月29日盐城鑫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20NG6P2N)以202617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奥威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涵洞村三组的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查封。
二、被执行人江苏奥威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涵洞村三组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土地使用权以相关部门测绘为准)、地上附属物归买受人盐城鑫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三、买受人盐城鑫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江
审判员 郑春水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曹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