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执复329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宋文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志干,男,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江苏奥威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袁旭华,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江苏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1)苏0902执异48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2年1月18日,江苏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江苏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虞忠和
审 判 员 刘传龙
审 判 员 张海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严 星
书 记 员 沈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