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民初21700号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负责人张家强。
委托代理人谢宝瑜、周锦,系广东闻彰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新华。
被申请人: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暖帮。
被申请人:东莞市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香惠林。
被申请人:广东恒亿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德强。
被申请人:谢德强,男,汉族,1969年5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卢秀娥,女,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
第三人:东莞市南城区办事处。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申请人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恒亿集团有限公司、谢德强、卢秀娥及第三人东莞市南城区办事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恒亿集团有限公司、谢德强、卢秀娥价值人民币12298323.66元的财产,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同意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誉担保,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12298323.6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恒亿集团有限公司、谢德强、卢秀娥价值人民币12298323.6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小可
二0一七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苏伟东
书 记 员 张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