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4民初3070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鲁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12号时代花园B幢8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6楼6016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市鲁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韶关市鲁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韶关市鲁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鲁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41元、保全申请费1781.26元,合计4322.26元,由原告韶关市鲁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钟 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