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1524号
申请人: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6楼60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5708668N。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15层、17-21层自编05、06、07、08**、第五楼自编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登贤大道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707377X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港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96号30座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X2AU03Q。
法定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申请人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港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850148.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港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850148.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莫 曲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