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04民初9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6楼601、6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天成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钟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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