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04民初9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6楼601、6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天成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