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205执异4号 异议人: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6楼601、6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在本院执行***与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93_1账户内存款1500000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称,请求解除农民工代发工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冻结,以及暂缓(2022)粤0205执1517号案件的全部执行措施。一、法院违法查封冻结异议人工人工资账户,导致不能发放工人工资,该账户应予以解封。本执行案中,法院冻结如下账户为项目农民工代发工资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开户人: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9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根据《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资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上述账户为农民代发工资专用存款账户,根据上述规定,该账户不能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现年项目对外发放农民工工资,如不能按时发放,势必出现工人闹事等一系列维稳问题,请予以解除冻结。二、本案异议人正在申请再审的过程中,而且本案二审判决存在重大问题。二审没有审理案涉项目的税率,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均明确吉达公司与天成公司提供给异议人的增值税发票按3%的税率计税。现二审法院判决的工程款也不包含基础工程混凝土、钢筋、水电费等,为此本案的工程款不应适用总承包工程(包工包料)11%税率。二审审理过程中,异议人申请鉴定人员出庭,鉴定人员明确鉴定报告是按照总承包方式综合税率11%计算税金,如果案涉工程仅包工方式施工,则税率应予以调整。二审中,异议人也表述“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应按实际计算”。但二审法院确遗漏审理案涉工程款的税率问题,而直接错误的适用了鉴定报告总承包工程款的11%税率,而不是按照实际发生劳务工程款3%,该税率差额有100多万元,占判决金额的三分之一。二审判决后,二审法官也明确没有对此进行审理。为此异议人就案涉判决的税率问题及其他判项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予以受理。另外,执行案件申请人***陷入多起诉讼案件,被限制高消费,其中法院也向申请人发送了(2020)粤0205执720号之二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款项。由此可见一旦执行款项进入其账户,即便后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案件也极大概率无法进行执行回转,届时将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异议人作为广东省国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三、异议人与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自称为案涉工程与另案申请人发包的精选厂、机械厂桩基础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上述工程出现了工程质量问题,需要采取维修、返工、重做。现采取该措施已经产生约150万元费用。该费用应由***承担。综上,异议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望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支持异议人的请求。 申请执行人***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与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19)粤0205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均不服该民事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2021)粤02民终276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9月7日生效。***根据(2019)粤0205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粤02民终27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粤0205执15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于同日冻结了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9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2022)粤0205执15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行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以违法查封冻结农民工代发工资专用存款账户,案件正在申请再审,二审判决存在重大问题,其与***享有抵销权等为由,要求解除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和暂缓(2022)粤0205执1517号案件的全部执行措施。 另查,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开立了农民工代发工资专用存款账户,账号为×××93。 再查,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2民终2769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之规定,本案中,本院所冻结的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93_1的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原因采取的冻结行为,故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解除该账户的冻结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暂缓(2022)粤0205执1517号案件的全部执行措施的请求,在本案中,本院仅审查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对暂缓执行的请求不能作出处理,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205执15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撤销对异议人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9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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