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204民初2745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理工商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群康路2号第20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6楼601、6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韶关市理工商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韶关市理工商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韶关市理工商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8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381.5元。由韶关市理工商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