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苏能电力有限公司

2763邳州苏能电力有限公司与江苏联合冷热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82执27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邳州苏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庄焕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先国,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联合冷热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经济开发区徐海路南侧、炮车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汤效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邳州苏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联合冷热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4)邳商初字第0317号民事调解书:江苏联合冷热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邳州苏能电力有限公司欠款4200000元,如逾期付款则另行支付邳州苏能电力有限公司其他损失8300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江苏联合冷热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40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1、2017年7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2017年7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3、2017年7月26日,本院通过邳州市房产服务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房产。

4、2017年8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5、2017年11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决定书。

6、2017年12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中采取的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银

审判员 杲 远

审判员 程冬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