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江民二初字第1591号
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云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祥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旺座中心1幢16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国富,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08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澄采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杭州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7000元,于2009年1月14日前支付37000元,于2009年4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
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财产保全费830元,合计1731元,由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沈 澄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卜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