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3510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5民初3510号
原告: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郑和中路3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2498027H
法定代表人:顾海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半泾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85000026292.
法定代表人:**强。
原告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王月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廖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