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582号
申请人: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171号1#楼4、5、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2498027H。
法定代表人:龚海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半泾南路28号,注册号320585000026292。
法定代表人:周国强。
申请人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太仓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太仓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4932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投保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太仓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 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