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488号
申请人: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171号1#楼4、5、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2498027H。
法定代表人:顾文献,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海东,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浮桥镇秋水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T73LJ0A。
法定代表人:刘中亚。
申请人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仓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太仓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投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仓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5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