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2154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5民初2154号
原告: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郑和中路3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249802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半泾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85000026292。
法定代表人:**强。
原告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郁骏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