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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雷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4民初18号
原告杭州建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刚。
委托代理人**,浙江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雷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陆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雷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建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建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70元,由原告杭州建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员**元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