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终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一鸣装饰设计经营部,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环城东路141-145号。
经营者:方美娟,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傅如毅,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家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新阳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石凤燕,系总经理。
上诉人诸暨市一鸣装饰设计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远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家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12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诸暨市一鸣装饰设计经营部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诸暨市一鸣装饰设计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王 翠
审判员 谢檬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戚立晶
书记员缪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