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望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681民初824号

原告:浙江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傅如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启云,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培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祥,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锋,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远望公司)与被告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越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启云、被告越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祥、俞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05949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6日,原告中标承建被告投资建设的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建筑智能化系统施工工程。2015年3月31日,原、被告双方按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680万元,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月工程款按当月审核价的40%支付,工程竣工时累计支付到合同总额款50%时暂停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5%,完成结算审核后15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5%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整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日起三年)满后一年由被告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50%,在保修期满三年后由被告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保修金;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后9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同时施工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施工,由于被告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原告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后,经被告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完工后原告及时向被告送交竣工结算资料。2019年12月24日经双方核实,工程总造价为4547641元。被告已付工程款1488148元,应尚付工程款3059493元,已开工程发票3588148元。现原告已完成的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直到2019年12月26日才核定结算报告书,已超过合同约定90个工作日的审核期限,应承担逾期结算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因被告审核结算报告至今尚未超出六个月,原告有权主张工程优先受偿权。审理中,原告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请。

越美公司答辩称,1、工程总造价是4547641元,已付1488148元,尚欠3059493元,应扣除质保金227382元,实际应付2832111元,未开税票为959493元;2、越美公司同意原告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审计刚刚结束,不应支付利息。

远望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明细分类账、工程造价审定单、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证据材料。经质证,越美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庭审后,远望公司补充提供了情况说明、决算书、短信聊天记录、付款回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材料,经质证,越美公司认可工程于2018年1月底完工,远望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提交了工程决算报告,审计决算于2019年12月完成。因越美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3月31日,越美公司作业为发包人(甲方)与远望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包人(丙方)签订《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建筑智能化系统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承建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建筑智通化系统施工工程,开工日期2015年3月31日(以甲方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15年10月30日。工程造价680万元,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月工程款按当月审核价的40%支付,工程竣工时累计支付到合同总额款50%时,暂停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5%,完成结算审核后15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5%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整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日起三年)满后一年由被告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50%,在保修期满三年后由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保修金。工程结算时间约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递交甲方后,甲方在收到结算书之日起90个工作日予以审核完毕,逾期则视同认可乙方的结算。保修期36个月,从整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日计算。同时施工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远望公司依约进行施工,于2018年1月完工,并将工程交付越美公司使用。2018年5月18日,远望公司将结算资料交于越美公司,直至2019年12月,远望公司才收到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报告审计结果为越美国际轻纺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价为6800000元,送审结算价为4868919元。审核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4547641元。远望公司认可越美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488148元,越美公司确认未付工程款为3059493元,其中包括质保金22738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建筑智能化系统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欠付工程款3059493元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该事实予以确认。因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月实际交付使用,可视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因工程款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尚未届满,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该部分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在本案中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2832111元。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案涉工程合同价款支付条款约定双方完成结算审核后十五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因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故应以最终工程造价审计后所确定的工程价款的应付款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的起算点,故原告在2020年1月起诉主张优先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应支付浙江远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832111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浙江远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对案涉越美国际轻纺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3059493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浙江远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76元,减半收取计15638元,由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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