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81执847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头支行,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光明路13号。
负责人:何建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江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傅如毅。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头支行与被执行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81民初5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归还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8035元,执行费64336.4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58号-8营业房;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359号和家园3幢020202、020302室;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56号3单元401室、301室的房地产;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江东路19号2幢2单元201室、301室的房地产,但上述财产均有抵押且已被多个案件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拍卖并扣划相关账户后,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2251970.43元。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楼***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681执84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