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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10824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晶磊,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青,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浙江宏宇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海曙蓝天路**(凯悦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204294113。
法定代表人:林嗣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宏宇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季久燕
二ling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