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宇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宏宇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10898号
原告:***,男,生于1964年4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凯、路遥,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宏宇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宁波海曙兰天路**(凯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204294113。
法定代表人:林嗣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宏宇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吉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少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