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宇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浙江宏宇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2261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遥,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市,男,1992年10月18日生,汉族。 被告:浙江宏宇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宁波海天路九号(**大道)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20429413。 原告***诉被告**市、浙江宏宇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