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宇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宏宇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8102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身份号码4101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遥,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宏宇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宁波海曙兰天路9号(**大道)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2042941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宏宇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宏宇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浙江宏宇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