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8102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身份号码4101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遥,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宏宇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宁波海曙兰天路9号(**大道)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2042941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宏宇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宏宇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浙江宏宇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