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初21803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正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8412466J,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东方文化园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戚建平。
原告***与被告杭州正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杭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正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质保金9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49.5元(从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12日止按0.6%计算)。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损失诉讼请求为自2021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649.5元为限)。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承包了湘湖金融小镇10#楼内的油漆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只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有一部分拖欠未付,后经劳动局调解,由工程甲方支付65500元,还有9500元质保金,被告承诺在2020年10月后付清,但一直拖欠至今。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5日,原告、被告签订《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包相互金融小镇10#楼室内装饰工程的墙、顶面乳胶漆项目,包工包料,工程在2018年6月10日前完成,价格为二十四元每平米,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以后付至总工程款的95%,暂留5%作为质保金,待两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无息)。
2020年4月3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被告今承诺于2020年4月8日之前付给油漆工***工资656500元,剩9500元质保金未付(10月份质保金拿到后支付),如果再有纠纷,是我司与***之间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上述质保金95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协议》、《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按约交付劳动成果,被告应履行支付义务。被告出具《承诺书》确认所欠款项并承诺支付期限。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权利,本院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质保金9500元。现被告未支付上述款项,应承担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正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9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649.5元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杭州正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正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童杭烟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施燕飞
附录: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
-4-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