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711号
原告杭州绿洲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白云大厦2幢13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港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青春坊31幢2楼。
法定代表人焦力。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绿洲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港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绿洲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绿洲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绿洲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3.5元,由原告杭州绿洲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