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2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审被告:重庆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70004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审被告:重庆开州港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渠口镇钦云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5187643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开州港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没有在指定期限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苹 审 判 员 何 洪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