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2民初2398号
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益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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