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81民初7993号
原告:浙江泓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方城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朱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文库路29号。
诉讼代表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泓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破产债权工程款4079543.73元,利息2412370.42元,保证金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先行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破产债权工程款100000元。原告浙江泓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泓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浙江泓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瞿晓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