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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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破9号之四
申请人:台州亿来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3月1日,台州亿来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台州亿来置业有限公司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公章、营业执照等资料,导致无法进行清算,且管理人曾将台州亿来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以及***(已亡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诉至本院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本院作出(2021)浙1081民初12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后因该案被告未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管理人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暂未收到执行款。截止2023年2月28日,管理人经审核确认9位债权人申报的10笔合计32701493.47元普通债权,债务人另欠法院诉讼费、执行费合计139359元,且已发生公告费、刻章费等破产费用4854元,但台州亿来置业有限公司现无任何可供清偿的财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已停止生产经营,不具备重整或和解可能,故请求本院宣告台州亿来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台州亿来置业有限公司系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观光果园管理服务,旅游资源开发服务,五金产品、建材、钢材批发、零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劳务分包的企业,2016年7月4日经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管理人审核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台州市路桥天时钢管租赁服务部等9位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总额为32701493.47元,均系普通债权,本院并裁定予以确认。截止2023年2月28日,台州亿来置业有限公司无任何可供清偿的财产。
本院认为,台州亿来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台州亿来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台州亿来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台州亿来置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台州亿来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