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二初字第680号
原告浙江开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工业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宇艇,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丰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鄞州投资创业中心下应北路3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开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丰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开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开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计12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毛增辉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员 郑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