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39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秦川镇榆川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系***丈夫。
原审被告:***,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原审被告:***,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原审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年,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76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邱 彬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