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6777号
原告:酒泉市益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酒火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5431972B。
法定代表人:刘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镇渝川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209119620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酒泉市益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2022年11月28日,原告酒泉市益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酒泉市益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酒泉市益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张 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