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2888号
原告:天津市悦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示范镇高营路8号A区514-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7510148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泰川镇渝川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209119620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悦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悦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悦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悦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3元,由原告天津市悦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万 祯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