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楷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4、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民申24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1,住甘肃省渭源县,系**之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甘肃省渭源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2,住甘肃省渭源县,。 法定代理人:**,住甘肃省渭源县,系**2之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3,住甘肃省渭源县。 法定代理人:**,住甘肃省渭源县,系**3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4,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北师范大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2、**3因与被申请人**4、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四建)、***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公司)、西北师范大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终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3申请再审称,一、涉及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亲属***(已经身故,殁年38岁)系雇佣关系。2019年3月份被申请人**4雇佣***开土方车,2019年8月8日下午16时50分左右,***驾驶一辆(车牌号:×××)白色东风天龙翻斗车在兰州市安宁区西北师范大学北校区建筑施工地装载土方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不幸死亡,事发后,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刑警大队立案侦查后认定为猝死。被申请人西北师范大学将北校区教师公寓楼项目一标段工程发包给甘肃四建进行施工,该公司违法将土方工程分包给***越公司,之后再次违法分包、转包给没有任何用工资质的被申请人**4,存在管理方面的重大过错,也未签订合同,未购买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甘肃四建和***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本案中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是在被申请人***雇佣期间,由于劳动作业,身体四肢与全身都在高度紧张和劳累的状态中,且加之自己身体本身就是有疾病同时导致当天发生死亡。被申请人在雇佣期间,未能给***做体检和职工保险,因施工的特殊工种是必然会发生意外或者伤害,甘肃四建和***越公司违法分包、转包存在管理方面的重大过错,应该连带赔偿申请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三、死者从事的工作范围是属于高危特殊行业,被申请人长年雇佣工人施工是否向劳动部门申报和备案,终因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在事情的发展过程中,被申请人存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应当对***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承担10%赔偿责任的确不当,对于申请人的损害赔偿应该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证实,2019年3月**4雇佣***驾驶东风天龙翻斗车从事土方拉运工作。2019年8月8日16时53分许,在西北师范大学北校区工地等候装土时,***被同事发现侧卧在车内,经拨打120急救电话,安宁区人民医院急救医生出诊后发现***已无生命体征。随后,***同事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出警,兰州市安宁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8月9日出具(兰安)公(司)鉴(病理)字[2019]35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符合猝死。” 结合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为四申请人的申请诉求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该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的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符合猝死”。猝死,即突然死亡,又称急死、非创伤性急死。国际卫生组织将猝死定义为: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在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具有过程自发、意外发生、进展迅速的特点。故***的死亡不属于生命权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形,亦没有侵权行为。根据鉴定结论也未证实存在有四申请人所提“由于劳动作业,身体四肢与全身都在高度紧张和劳累的状态中”及“抢救不及时”的情形。 关于四申请人所提被申请人西北师范大学将北校区教师公寓楼项目一标段工程发包给甘肃四建进行施工,该公司将土方工程分包给***越公司,之后再次违法分包、转包给没有任何用工资质的被申请人**4,存在管理方面的重大过错,也未签订合同、未购买保险,以及被申请人长年雇佣工人施工是否向劳动部门申报和备案的理由均与***的死亡后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及损失合理分担原则,判决**4对四申请人的损失给予10%的补偿适当。 综上,本案不存在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事实基础,四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2、**3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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