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楷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酒泉凯吉建材有限公司、***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民初5542号 原告:酒泉凯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兴业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309F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泉市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镇榆川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209119620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酒泉凯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2023年9月15日,原告酒泉凯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凯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酒泉凯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 燕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戚文娟 书 记 员  李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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