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民初5542号
原告:酒泉凯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兴业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309F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泉市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镇榆川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209119620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酒泉凯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2023年9月15日,原告酒泉凯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凯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酒泉凯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 燕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戚文娟
书 记 员 李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