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绍诸民初字第2425号
原告:于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建中、屠**。
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超与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且被告主体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楼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