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异天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异天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046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邹红梅,女。
原告浙江异天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异天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以被告已经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6元,减半收取计298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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