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执4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高湖路****,组织机构代码691263378。
法定代表人张军。
被执行人浙江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组织机构代码7441047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吴建文,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2民初7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告***、吴建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790123.22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的利息779075.03元及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含复利和逾期利息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吴建文抵押的诸房他证抵字第××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17775600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浙江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建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告知书,要求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各被执行人均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吴建文已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建文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浙江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本院财保查封的本案抵押财产即被执行人吴建文名下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6-2号房产,经二次拍卖、一次变卖后均流拍。截至2019年11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建文拒不履行,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建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4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毛巨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