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81民初4353号
原告:吴美元,男,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现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浙江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云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钱云,浙江兰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美元与被告浙江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美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美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美元负担。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海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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