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974号
申请人:浙江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许云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茹,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嘉林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陈鸿枝。
原告浙江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佳建筑公司)与被告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裕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鼎佳建筑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嘉裕房地产公司名下价值21,961,666.67元的财产,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鼎佳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961,666.6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明
书 记 员 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