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4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嘉林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陈鸿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云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许云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如,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9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为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发回重审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96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46 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夏 莉
审  判  员   王 成
审  判  员   李 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常 欣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