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622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44104718Y。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洁集团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余江县五湖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5584601452。
法定代表人:边航,职务: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洁集团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被执行人中央储备粮贵溪直属库已履行10万元,申请人已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622执1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