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点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明瑞家具有限公司与浙江点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1民初3778号之一
原告:浙江明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联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329836030B。
法定代表人:范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义廷,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点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兴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663922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浙江明瑞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点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明瑞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6元,减半收取19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513元,由原告浙江明瑞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骆益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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