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1民初83***号之一
原告:浙江明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联保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329836030B。
法定代表人:范雳,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点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号兴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663922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浙江明瑞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点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明瑞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明瑞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计10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合计4809元,由原告浙江明瑞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余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