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裴华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12执恢24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5467339-7。
法定代表人鲁仲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裴华中,男,1949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13724935-X。
法定代表人张义君。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裴华中、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邹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内容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归还借款本金10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支付律师费30000元;3、支付案件受理费14520元、保全费5000元;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标的暂合计10995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并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关河西路40号602室的房产。2019年3月31日,买受人刘燕以185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扣除买受人垫付的应由被执行人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过户税费及欠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合计86495.97元、申请人垫付的评估费15647元、公告费1000元、开锁费2200元、本案执行费13396元,本案执行款还余1737261.03元。经本案申请执行人与所拍卖房产的抵押权人孟健协商一致,同意扣除三万元执行款用于支付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留守工人工资。剩余执行款中,由申请执行人受偿7332261.03元,抵押权人孟健受偿975000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裴华中、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99520元,已经执行到位732261.03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67258.97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成交确认书、执行笔录、款物交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家亮
审 判 员 陈 建
审 判 员 戴 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陆 羽
书 记 员 胡酉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