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区广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执恢10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广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
被执行人:***,男,1958年7月9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关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世银联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顾国祥。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广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世银联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武横商初字第00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广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5645039元及相应利息,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世银联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张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且经法院传唤未到庭配合调查。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世银联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2022年2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不动产专线对***、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世银联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世银联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若干,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镇××幢××单元××室××。暂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镇××幢××单元××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上述不动产涉案外人异议之诉,暂无法处置。
4.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世银联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期限为无期)。
上述冻结、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广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需于上述强制措施到期日前30日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未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广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5645039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戴 超
审 判 员  陈 建
审 判 员  何家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居 正
书 记 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