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225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孔志峰,男,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连湖区潘家园村小区*号楼**号。
被执行人山西东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浑源县恒山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关西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山西东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晋02民终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孔**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58万元2、山西东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责3、一审案件受理费19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20元。
执行过程中,1.2017年8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2017年8月3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2018年8月22日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证券、房产、不动产信息,未能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2018年8月20日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工作场所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6.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常有林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