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225执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蒲城县七星桥*弄**号。
被执行人: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关河西路68号6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东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浑源县永安镇迎宾大街世纪龙鼎南区东第一店面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东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晋0225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东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工程款894792.4元,并按照年利率4.6%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12718元。
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于2018年5月2日,通过司法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东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山西东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在该公司有***.5的股权,但该股权在另案中已经冻结。
被执行人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是被执行人,但在另案中是债权人,在另案中的债权标的236.34万元。
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8年10月10日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调查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2018年10月11日本案未实现的债权本金数额为894792.4元。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东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